國家沒有統(tǒng)一規(guī)定,給你一個江蘇省的標準供參考:
大于或等于10t/h(熱水鍋爐供熱量7MW),的,燃煤鍋爐司爐不少于4名,燃油(氣)鍋爐或電鍋爐司爐不少于3名,水處理不少于2名。
江 蘇 省 地 方 標 準
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管理準則DB32 /1253-2009
5.2人員配備
5.2.1 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
5.2.1.1 鍋爐操作人員
5.2.1.1.1 每臺在用鍋爐當班持證的司爐工、水處理操作人員應按下列數量配備:
a)、蒸發(fā)量小于4t/h的鍋爐(熱水鍋爐供熱量2.8MW),司爐工、水處理操作人員不少于1名;
b)、蒸發(fā)量小于10t/h(熱水鍋爐供熱量7MW),大于或等于4t/h的(熱水鍋爐供熱量2.8MW),,燃煤鍋爐司爐工不少于2 名,燃油(氣)鍋爐或電鍋爐司爐工不少于1名;水處理操作人員不少于1名;
c) 、蒸發(fā)量小于或等于35t/h(熱水鍋爐供熱量24.5MW),大于或等于10t/h(熱水鍋爐供熱量7MW),的,燃煤鍋爐司爐不少于4名,燃油(氣)鍋爐或電鍋爐司爐不少于3名,水處理不少于2名。
d)、電站鍋爐操作人員配備按《火力發(fā)電廠勞動定員標準》(試行)執(zhí)行。
5.2.1.1.2 鍋爐房內有多臺同時運行的鍋爐,其持證司爐工應為每臺鍋爐人數總和的70%以上。有機載熱體鍋爐每班持證司爐工數量,參照熱水鍋爐配備。